长春工业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教研厅函[2013]2号),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是指违反学术准则、损害学术公正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二章审查和认定
第三条学位申请人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四条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五条学校成立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审定工作机构,机构成员即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对存在抄袭剽窃、弄虚作假嫌疑的论文进行审查和认定,解决存在争议事宜。各学院成立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审定分支工作机构,成员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负责学位论文抄袭认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及时受理和处理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各类举报。
第六条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审查,可以采用如下方法:
(一)实行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即学位论文作者和指导教师姓名对评阅专家保密,评阅专家也实行匿名评审);
(二)利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TMLC2)对论文进行检测;
(三)交叉使用或者同时使用前述两种方法。
第七条准备答辩的、已经答辩的或者已经取得学位者的学位论文被举报(匿名或者实名)有论文作假行为的,各相关学院及研究生院应当进行认真审查。
第八条各相关学院应当采取事前审查的办法,在答辩前二个月开始对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查重,公示通过审查的学位论文作者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允许其进入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程序。在答辩前进行复查,不合格者撤销本次学位申请。
第九条研究生院抽查已经完成答辩人员的学位论文。
各学院应当在收到研究生院通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拟抽查的学位论文文本和与文本一致的电子文档提交研究生院。研究生院抽查发现学位论文具有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嫌疑的,应当将该学位论文退回学院审查或独立处理。
第十条学院应当对研究生院退回的疑似有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论文进行严格审查。如有异议,学院应当提出《学位论文异议审核意见书》。
《学位论文异议审核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异议审核的论文题目及作者、指导教师;
(二)异议审核的专家组成;
(三)异议的主要内容和依据;
(四)结论;
(五)其他与异议审核相关的事项。
《学位论文异议审核意见书》由院长签字并加盖公章,连同论文一并提交研究生院。
第十一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应主要依靠同行专家的评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研究生学位论文在初查和复查中存在的论文作假行为进行认定。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研究生学位论文在抽查中存在的论文作假行为进行认定。
第三章论文作假行为的责任和处理
第十二条学位论文在答辩前的初查中被认定为具有抄袭、剽窃等行为的,取消学位论文评优资格、取消指导教师评优资格,在学位论文修改后申请进行复查。
第十三条学位论文在答辩前的查重中被认定为具有论文作假行为的及在答辩前的学位论文评阅过程中被认定为具有论文作假行为的,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该行为的性质与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
(一)暂缓答辩,论文修改后,推迟六个月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二)延期答辩,论文全面修改后,推迟一年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四条学位论文在通过答辩后、授予学位前被认定为具有论文作假行为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该行为的性质与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
(一)答辩无效,暂缓授予学位。全面修改论文,推迟一年重新申请学位论文答辩。修改后的学位论文经认定仍存在论文作假行为的,取消学位申请人申请学位资格;
(二)答辩无效,不授予学位。
第十五条已经获得长春工业大学硕士学位的人员,经认定在学位论文中确有论文作假行为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撤消已授予学位的处理,同时注销学位证书,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三年内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第十六条指导教师对学生的学位论文负有指导责任,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由学校对指导教师作出相应的处理。
根据学生行为的轻重与性质,对指导教师的处理分为:诫勉谈话;暂停研究生导师资格;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降低岗位等级;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学院负有对学生和指导教师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教育责任和义务,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院,学校将对该学院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该学院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八条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学校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九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在学院范围内公示对在答辩前复查中被认定为有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学生的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在学校范围内公示对在答辩后被认定为有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学生及其导师的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公示期结束后的十天内,学校需填写《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备案信息表》,将处理情况通过“信息平台”报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备案。
第四章申诉与复议
第二十二条公示期内,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学院或研究生院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起复议并填写《学位论文复审申请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校学位委员会应当对申诉内容进行复核,并在收到申诉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复议结果应当在学院范围内或学校范围内公布。经复议确认不属于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为当事人消除不利影响。
第二十四条学生本人提出申诉申请的,应当附带其指导教师的异议申请;学生本人没有申诉请求的,其指导教师也可以单独提出异议申请。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长春工业大学硕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专业硕士和以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以及已经获得长春工业大学硕士学位的人员;长春工业大学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长春工业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施行。原《长春工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