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工业大学
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的处理办法(试行)
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抽检评议是检查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重要方式,其评议结果应作为研究生学位审核、研究生导师考核和学位授权点评估的重要依据。为了进一步加强导师在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中的指导和把关作用,强化研究生培养单位的责任和监管意识,确保学位授予质量,促进学位授权点的建设,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的通知》(学位[2014]5号)和《关于开展吉林省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抽检结果的反馈与认定
1.“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认定
吉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按《吉林省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办法》文件要求进行抽检,被抽检的学位论文,原则上送3名同行专家进行评审,由评审专家出具书面评议意见,确定“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标准是:
(1)2位及以上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2)1位专家评议结果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再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议。1位及以上复议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2.抽检评议结果的反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按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将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通知相关学院,各学院应将学位论文抽检结果及时通知被抽检人及其导师。
二、抽检评议结果的处理办法
1.评议结果与研究生培养单位的考评相联系
对于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培养单位,学校将对其负责人进行质量约谈。
《吉林省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办法》文件指出,硕士学位论文的抽检结果将作为硕士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的重要指标,对连续3年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学位授权点,依据有关程序限期整改、限制招生、停招;情节严重的,报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撤销该学位授权点。
2.评议结果与导师聘任、考核相联系
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培养质量的直接责任人,导师要严把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关。导师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中,若有一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其中,有2位评审专家认定“不合格”,暂停指导教师相应类别研究生招生资格1年;有3位及以上评审专家认定“不合格”,暂停指导教师相应类别研究生招生资格2年。五年内,若累计2次及以上抽检评议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认的,解除其导师的聘任,暂停相应类别研究生招生资格5年;凡抽检评议意见认为导师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存在严重抄袭、剽窃、弄虚作假及其他严重的学术不端等行为的,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查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解除其导师的聘任。
三、附则
1.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及吉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定期组织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的处理。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3.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